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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

1999-04-06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版权局《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》,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。

国家版权局的这个通知是于1995年8月23日发出的。通知指出,为了有效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,贯彻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》,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,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、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,促进我国对外经济、贸易、科技、文化合作,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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